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做出釋字第七八四號解釋,針對各級學校學生認為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措施而受侵害,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此事雖引起教育界不同看法,但就憲法明文保障人民訴訟權而言,這項解釋勢必要遵守。
依過去第三八二號解釋,學生只有在面臨退學或類比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機會時,才可提出行政訴訟。但依第七八四號解釋,未來學生提起行政訴訟案件,可能有增無減。因此,學校處理學生違規行為並給予處分時,必須謹守「程序正義」原則,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完備性,再根據學生違規行為依校規予以適當處分,方不致有違法情事。所謂「程序不備,實體不論」,其理在此。
不可否認的,學校行政人員或教師處理學生違規行為,礙於法令知識不足,難免有違法行為而不自知,產生很多後遺症,的確需要改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七八四號解釋,已是不可改變的事實,因此應加強對學校人員宣導,以利了解其內涵和精神。
此外,教育行政機關和學校亦應積極辦理「學校人員法令」相關研習,充實和強化學校人員的法律知能,以合法和合理方式處理學生違規行為,才能降低學生提起行政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