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一、依100年12月30日北府教中字第1001885666號函辦理。
二、101年1月1日起至100學年度第2學期止
(一)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導師2人,導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為14節,若因延續100學年度第1學期之授課安排,致超過前開授課節數規定,不得支領超鐘點費。
(二)擔任特殊教育類班教師而未兼任導師者,延續100學年度第1學期之授課安排,超過旨揭實施要點授課節數規定時,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101學年度起,請各校依「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重新安排特殊教育類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
三、說明:
(一)101年1月1日起至100學年度第2學期止(即101年7月)
1、集中式身心障礙班(啟智班): 原授課節數為14(導師)+18+18=50
(1)自即日起授課節數為 14(原導師)+14(原專任變導師)+18(原專任維持專任)=46
(2)2位導師各支領3000元導師費,但第1位導師補充之1000元導師費及第2位導師的 3000元導師費,係教育部因應課稅補助之費用,故需俟教育部核撥經費後方能補支領。
(3)原專任變導師,從18節變為14節,可先抽掉協同的4節課,或者延續上18節,但 延續上18節並不能支領4節超鐘點費(18-14=4)。
(4)原專任維持專任,每週授課節數不變,授課18節,領2節超鐘點費(18-16=2)。
(5)無論導師或專任教師,因補足特教組長(編制內)減授後之課務,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例如導師兼組長2節課,則導師授課節數變為14+2,領2節超鐘點費)。
2、分散式資源班:原授課節數18+18+18
(1)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不變,授課18節,支領2節超鐘點費。
(2)資源班召集人依原規定,得比照專任教師減授1至2節課,減授後之節數即視為其基本授課節數,不須補足。
(3)例如,原資源班召集人比照專任教師減授2節課,專任目前基本節數是16(+2),則資源班召集人就是(16-2)(+2)=14+2,領2節超鐘點費。
(二)101學年度起(即101年8月起)
1、啟智班教師授課節數為14(導師)+14(導師)+16(專任)
2、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為16+16+16,其中資源班召集人得比照專任教師減授1至2節課。
3、以上教師除因補足特教組長減授後之課務,不得再支領超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