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日報】針對中小學教師是否應有一定的時間在校服務,教育部邀集家長、校長團體、全教會及全國各縣市討論,藉此修訂《教師請假規則》,結果全國十九個縣市和與會的校長、家長團體一致認同,學生在校,教師就應在校。不過,全教會認為,有關教師的工作條件,應依《團體協約法》進行協商。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國輝表示,教師的工作性質和一般勞工不同,雖然可以籌組工會,但有關教師的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在校服務一定時間,以及請假權益事項,都不得在團體協約中約定。
全教會理事長劉欽旭認為,如果雇主可單方面決定工作條件,是很恐怖的事情。教師雖然有寒暑假,但沒有特休假,要是以每天加班一小時,每人每年有二十天年休假估算,政府可能要增加不少經費。
陳國輝說,所有工作都有一定的服務時間,有關教師的服務時間,目前屏東縣、嘉義縣、彰化縣、雲林縣、桃園縣五縣市,都訂有《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辦法》。每週出勤時數大多以四十小時為原則,每日出勤時數以八小時為原則,中午陪學童用午餐的時間,也可以採計;每日出勤的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訂定,執行上都沒有困難。
陳國輝說,教育部訂定教師「一定時間在校服務」,全國二十二個縣市中,有十九個縣市支持,另外三縣市對上下課、午餐時間等執行方式有疑慮,家長團體和校長團體也完全支持,且建議寒暑假應合併處理。
家長團體認為,學生在校,教師就應在校,不能讓學生或家長找不到教師。
校長協會表示,五月一日起,教師成為勞工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應與其他勞工一樣,尤其是教師的工作時間等規範,應透過立法才能釐清爭議,保障學生受教權。
楊惠芳/臺北報導(2011/5/3)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7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