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110年5月19日公布施行,文化部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並在8日發布,文化部表示,此次修訂除補充條例相關規範外,更是公共藝術政策實施30年以來,具體回應實務需求的大幅修法,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比往年增加約1.5倍,拓展公共藝術辦理多元樣貌。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訂部分,文化部說明,文獎條例修法明定除公有建築物外,重大公共工程也須以工程造價1%計算編列公共藝術經費,大幅擴增公共藝術辦理經費。考量過往執行時有設置地點阻礙通行甚或安全疑慮、後續無維護經費等問題;以及文化資產工程與公共工程如地下水道、5G建置等,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情形。因此,辦法增加因特殊事由經審議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經費未達工程造價1%者,應將全部或剩餘經費繳納至基金或專戶,這筆經費將運用於公共藝術辦理與管理維護,以及四分之一比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購藏、人才培育等,確保公共藝術經費的有效使用,並豐富公共藝術的多元面向。同時,為有效控管中央部會及所屬落實公共藝術辦理,屬中央及所屬興辦的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一律採預繳方式,依決標金額的工程造價計算,於決標後6個月內繳納,再依設置進度撥款。
文化部表示,隨著文化藝術多元發展、城市風貌及生活型態的轉變,文化治理及公共藝術辦理也不斷面臨新的挑戰,例如近年有採租賃辦理公共藝術設置,以提供民眾感受不同藝術樣態的方式,本次也納入辦法修訂。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