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教育局修正《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規定員生社委辦性業務的毛利只能占百分之八以下,盈餘則須回饋給學校和學生,修正要點即日起實施。
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科長許裕陞昨天表示,新修正的管理要點中,刪除為人詬病的「社員福利金」,並且將委辦性業務的毛利,從百分之十降到百分之八以下。
許裕陞說,教科書、簿本、體育服裝等委辦性業務都是一次發放完成,性質單純,因此將毛利限制在百分之八以下,減輕學生和家長的負擔,而委辦業務的盈餘,也必須分配到「學校設施及設備的改善」、「預備社員獎助學金」和「清寒學生補助」三大部分。
至於員生社販售一般商品,經營上需要一定的人事和管銷成本,因此管理要點中,取消一般性業務的毛利限制。許裕陞說,制度必須可行,員生社才能順利營運,繼續為學生服務。不過,要點中規定學生獎助學金須占一般性業務總收益兩成以上,其他如「管理費」、「合作教育費」等所占的比例則鬆綁,由社員大會自訂。
另外,教育局也表示,除了大批採購的產品,合作社販售的零售商品,不得高於市價或以往販售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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