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關某位女藝人和友人一起坐計程車,因為「後座繫安全帶」問題,把司機打成重傷,事情越鬧越大,儼然成為眾多媒體熱門話題,姑且不論真相如何,靜待司法調查,還給當事人一個正義公道與社會交代吧!。
茲將立法院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有關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亦應與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相同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修正條文從施行日期與施行配套事項簡述說明如次:
一、施行日期
1.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修正條文,行政院已核定以100年8月1日為施行日期。
2.將進行全面宣導作業,讓國人普遍意識暸解繫安全帶之安全性後,再輔以處罰為手段,修 正條文生效施行後,對一般成人及兒童,將分別有6個月及12個月之宣導期。
3.有關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將採分階段實施,一般成人部分,將自 101年2月1日起實施,而兒童部份則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
二、施行配套事項
1.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小型車種類,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 等,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2.小型車後座附載逾4歲至12歲以下兒童,應搭配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符合國家 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但 如其體型可正常安全繫安全帶者,則無須加裝輔助座墊。
3.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計程車駕駛人之告 知貼紙,將由本部(公路總局)研議製作後透過相關計程車公會發送計程車駕駛人黏貼。
4.孕婦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正確繫妥安全帶,使用三點式安全帶時,應將腰帶置於腹部 下方,以免緊急煞車或撞擊時壓迫或傷害腹部。
5.小型車後座乘客得免適用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例外情形
(1)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2)乘坐營業小客車(計程車)時,需加裝輔助座墊才能妥適安全帶之兒童。
從「計程車司機被毆事件」與上述修正條文及配套事項相關部分,個人將從以下幾個面向提出淺見,茲贅述如下:
其一,從宣導作業期來看,一般成人從100年8月1日到101年1月31日,足足有6個月之久,因此,本事件肇事者及旁觀者,不能以不清楚為藉口,做為推託之詞,規避罰則或做出失序不當行為。
其二,從施行配套事項第三點來看,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因此,本事件被害人,基於義務履行,告知乘客當事人,應繫安全帶,並無不妥。倘若當事人不遵照法規繫安全帶,計程車司機基於個人權益保障與責任釐清,只要錄音存證舉證即可。並不需要勉強乘客繫安全帶,以避免雙方誤會誤解與衝突,進而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其三,當司機已告知乘客應繫安全帶,而乘客仍執意不繫安全帶時,罰則應考慮加重處罰,否則恐將造成乘客投機取巧不遵守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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