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日報】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將中小學教師工時入法,明定中小學教師應在一定工作時間內在校服務,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在校服務工作時間,則由各校訂定。這項修訂案最快從今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國輝表示,因應五月一日起教師可組工會,教師具有勞資協商及勞資爭議的權利,現行教師法有關待遇和工作時間也必須調整,為了維護學生受教權,特別修訂《教師法》部分條文。
同時,教育部也將修訂教師請假規則,明定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以每天八小時,每週五天四十小時為原則。但教師站導護、指導學童用營養午餐、校外教學時間、課後輔導及家庭訪問等,是否列入每天八小時計算,寒暑假是否每週到校服務四十小時,教師是否有加班費等問題,教育部將邀集各縣市教育局、教師、家長及校長等團體協商。
不過,過去教育部一直強調,教學與輔導是教師的天職,將來教師工作由責任制轉為工時制後,如何規範教師的工時與工作內容,是一大挑戰。例如:有的偏遠山區國小,教師得陪學童住宿;半夜如有學生發燒,也必須驅車下山,陪同學生就醫,如何進行規範?
陳國輝說,《教師法》只賦予教師工時的法源依據,未來還會訂定相關子法,且一週四十小時只是原則,不是固定工時,未來仍將以學生受教權為主,並考慮教學現場的實際需求,授權學校訂定教師到校服務的起迄時間。例如有的教師擔任導護,必須早到學校;有的教師進行課後輔導,必須晚下班,每個人的時間都不同,可透過協商與修訂請假規則等明確規範。
楊惠芳/臺北報導(2011/4/26)